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9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北、兴华南街西升龙城**院**楼****。
法定代表人:谢珊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平,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景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