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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1443号

刘小青、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青;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青,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院**楼。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刘小青诉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再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小青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95.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