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青,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院**楼。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刘小青诉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再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小青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95.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