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702执18号 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清华与被执行人刘霞、魏国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01月09日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刘霞、魏国威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