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513号
原告:丁麦亮,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秦小拾,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麦亮与被告秦小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麦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