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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902执185号之二

孙毅与张建国、乌兰察布市吉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毅;乌兰察布市吉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902执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毅,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吉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泰路南侧交通材料厂南侧。

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毅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吉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我院对被执行人张建国所有的车牌号为蒙J15***路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J55***奔驰牌轿车一辆进行网络拍卖,无人竞买。路虎牌车辆以拍卖价格645300元,奔驰牌车辆以拍卖价格200970元流拍。申请执行人孙毅同意以此价格接受拍卖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将被被执行人张建国所有的车牌号为蒙J15***路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J55***奔驰牌轿车一辆进行拍卖,无人竞买。路虎牌车辆以拍卖价格645300元,奔驰牌车辆以拍卖价格2009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毅抵偿债务。上述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孙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鲍恩浩

审判员  沈建民

审判员  赵宏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