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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民初156号

李吉锁与吕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吉锁;吕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156号

原告:李吉锁,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告:吕春雷,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李吉锁诉被告吕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吉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吉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进占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