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156号
原告:李吉锁,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告:吕春雷,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李吉锁诉被告吕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吉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吉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进占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