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81刑初130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亚波,女,1979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军、彭雪迅,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丽霞,女,1980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县,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浙江省余姚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霞,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8)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亚波、陈丽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埕铖,被告人郑亚波、陈丽霞及其辩护人严军、彭雪迅、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亚波通过微信发送的手段先后将共计1200余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提供给“开心每一天”、“华浔装饰廖凡”、“华宁装饰小猪”、“王军春”、“九木堂舒舒”等人。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陈丽霞作为余姚瑞华空调店的业务员,为拓展公司业务,向被告人郑亚波索取小区业主信息,后被告人郑亚波通过微信发送的手段将1300(1375*99.83%)余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提供给被告人陈丽霞。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郑亚波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其手机一部;同月17日,被告人陈丽霞主动向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亚波、陈丽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情况说明、信息明细、人口信息,证人张某的证言,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辩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电子勘验光盘一张、移动硬盘一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亚波、陈丽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被告人陈丽霞系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亚波、陈丽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就上述意见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亚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丽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洪
人民陪审员 叶厥翔
人民陪审员 魏忠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 记员 陆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