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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245号之一

合肥开达机电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合肥开达机电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245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开达机电有限公司,913401007728036206,住合肥市阜阳北路**北都花园****;

被执行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91340300085225638X,住安徽,住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南路**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4日生效的(2018)皖0103民初4727号判决,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在蚌埠××路支行的账户62×××71存款312516.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

书记员  巫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