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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民终231号

上诉人阳春梅、姚五妹与被上诉人阳术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阳春梅;姚五妹;阳术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春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五妹。上列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韬。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术元。

上诉人阳春梅、姚五妹因与被上诉人阳术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3130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房屋已依法进行了登记,房屋权属无法确认。且物权存在的前提是物本身仍存在,但两原告为重建房屋,已将原物拆除,该物已不复存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春梅、姚五妹的起诉。阳春梅、姚五妹上诉称,1.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上诉人拆除重建的是另一栋老房子,本案争议房屋仍完好无损的在原处。2.原裁定对于法律的理解太过机械,不利于民间纠纷和矛盾的化解。本案争议房屋未办理登记系历史遗留问题;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是一种不完整的、有瑕疵的所有权;应先由法院用判决形式进行确权和分割,再办理登记,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即使无法利用判决形式确定争议房屋权属,也可类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龙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应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明确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未进行过物权登记。在不存在法律权属状态的情形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畴。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代双

审 判 员  石 俊

审 判 员  杨 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姚云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