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广场南路**楼******。法定代表人乔磊,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曙光,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夏娟,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关于河南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曙光、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豫0191民初11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09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苏曙光、夏娟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苏曙光、夏娟进行传唤及前往其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约见申请人代理律师并将向申请人代理律师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138221.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