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6056号
原告:蔡永鸿,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雨,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陈燕,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蔡永鸿与被告陈红雨、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永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雨、陈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永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红雨、陈燕向蔡永鸿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蔡永鸿对陈红雨、陈燕名下位于中山市东*镇同乐大街*路*号朝阳花地花园煜阳居*单元*03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0**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4日,蔡永鸿与陈红雨、陈燕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红雨、陈燕向蔡永鸿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4月14日至同年10月14日,利息为每月2%,逾期承担每日1%违约金。当日,蔡永鸿向陈红雨指定银行账号转款300000元。陈红雨、陈燕同意用其名下位于中山市东*镇同乐大街三*路*号朝阳花地花园煜阳居*单元*03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0**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0**号】作为抵押物,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陈红雨、陈燕收到借款后,仅支付120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至今未还。陈红雨、陈燕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蔡永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借款协议1份、借款借据1份、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1份、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6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1份。因陈红雨、陈燕没有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因陈红雨、陈燕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三性,认定陈红雨、陈燕尚欠蔡永鸿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蔡永鸿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因陈红雨、陈燕作为借款人对是否偿还借款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采信蔡永鸿在诉讼中主张陈红雨、陈燕收到借款后仅支付12000元利息,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的陈述。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4月14日,蔡永鸿作为出借人,陈红雨、陈燕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和借款借据,约定陈红雨、陈燕向蔡永鸿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8年4月14日至2018年10月14日止,利率为月息2%。当日,蔡永鸿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陈红雨指定银行账号转款300000元。陈红雨、陈燕提供其名下位于中山市东*镇同乐大街*路*号朝阳花地花园煜阳居*单元*03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0**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0**号】作为抵押物,为涉案借款作抵押担保。2018年4月18日,蔡永鸿与陈红雨、陈燕到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号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6**号。陈红雨、陈燕收到借款后至2018年5月仅偿还12000元利息,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蔡永鸿与陈红雨、陈燕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陈红雨、陈燕应予恪守。蔡永鸿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陈红雨、陈燕收到借款后,没有依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蔡永鸿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陈红雨、陈燕自2018年5月开始拖欠利息,蔡永鸿主张从2016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蔡永鸿与陈红雨、陈燕约定抵押的房地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履行了法定的登记义务,抵押合法有效,蔡永鸿据此主张行使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红雨、陈燕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陈红雨、陈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蔡永鸿偿还借款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蔡永鸿对被告陈红雨、陈燕名下位于中山市东*镇同乐大街*路*号朝阳花地花园煜阳居*单元*03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0**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0**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被告陈红雨、陈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嘉恩
书记员 肖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