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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财保11号

朱道攀、傅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道攀;傅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财保11号

申请人:朱道攀,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

申请人:傅晟,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朱道攀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傅晟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朱道攀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傅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朱道攀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傅晟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具体为:查封被申请人傅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闸航路2800弄29号501室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朱道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朱道攀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管秋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