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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3刑初20号

车仁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车仁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03刑初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仁忠,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87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8]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仁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萍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仁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车仁忠驾驶黑A×××**号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车仁忠血液酒精含量为12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车仁忠当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车仁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频录像截图,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及检定证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车仁忠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仁忠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车仁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车仁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航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雨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