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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2民初35号

杨鸣与胡子斌、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鸣;胡子斌;黄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35号

原告:杨鸣,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清,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子斌,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黄静,女,1992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杨鸣与被告胡子斌、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杨鸣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鸣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杨鸣负担。

审 判 长  孔庆波

人民陪审员  刘文涛

人民陪审员  许怀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涂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