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35号
原告:杨鸣,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清,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子斌,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黄静,女,1992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杨鸣与被告胡子斌、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杨鸣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鸣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杨鸣负担。
审 判 长 孔庆波
人民陪审员 刘文涛
人民陪审员 许怀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涂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