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刑更1号 罪犯洪福生,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判决前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8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8)浙0681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以洪福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诸暨市司法局于2019年1月15日书面建议本院对罪犯洪福生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诸暨市司法局书面建议称,该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参与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具体事实如下:2019年1月10日13时30分左右,社区服刑人员洪福生到诸暨市内,与边某、顾某、刘某芳以打翻财神麻将的形式赌博,输赢上百元,当日14时1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共同赌资5400元以及赌具麻将牌两副。诸暨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给予洪福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洪福生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福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2019年1月10日13时30分左右,社区服刑人员洪福生到诸暨市内,与边某、顾某、刘某芳以打“翻财神”麻将的形式赌博,输赢上百元,当日14时1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共同赌资5400元以及赌具麻将牌两副。诸暨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给予洪福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上述事实,由诸暨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供的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系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依法应当撤销缓刑的条件之一。本案社区矫正人员洪福生的赌博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因此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洪福生的行为属于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浙0681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洪福生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洪福生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九日在刑期中折抵)。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达
人民陪审员 石 璐
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柳明
书记员赵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