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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83执3550号

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283执3550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周三界坝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7464931-3。

法定代表人:梁凤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猛,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辽阳市。

被执行人:大连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2348018-3

法定代表人:王涤川,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锅炉质保金36500元、案件受理费356元、执行费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锅炉一台(型号为:DZL4-1.25-M),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大连金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学新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