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92执8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满庭芳大酒店,经营场所常州市武进区。经营者:刘国平,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敏,男,该酒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峰,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德方,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满庭芳大酒店与被执行人陈德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9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陈德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满庭芳大酒店租金97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854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8元,由陈德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德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2019年1月14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德方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德方的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无法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苏0492执86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德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苏0492执86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询问笔录、邮寄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程序终结,故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492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严琪峰执行员 周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筱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