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4民初2号
原告:威远县华鑫选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经理。
被告:贵州省赫章县哲庄煤矿,住所地赫章县哲庄乡坪子村。
负责人:温小三,矿长。 本院受理原告威远县华鑫选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赫章县哲庄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选煤设备定制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贵州省赫章县,本案应由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选煤设备定制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守约方所在地提起诉讼。同时约定交货方式及地点为被告厂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选煤设备定制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约定不符合该条规定,为无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贵州省赫章县,被告住所地也在赫章县,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吉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明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