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2执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新铭,男,汉族,住所地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威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4472551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
法定代表人:冯启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8)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8)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凤玲
书记员 彭玲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