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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2民特24号

李鸿鑫与浙江十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李鸿鑫;浙江十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2民特24号

申请人:李鸿鑫,女,1995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人:浙江十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广场**千叶铁板烧。

法定代表人:余珂,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伟强。申请人李鸿鑫与浙江十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分公司申请司法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申请人李鸿鑫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鸿鑫在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鸿鑫撤回申请。

审判员 卢 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盛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