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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2执保13号

申请人贺楚兵与被申请人王红花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楚兵;王红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2执保13号申请人贺楚兵,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红花,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贺楚兵与被申请人王红花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贺楚兵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红花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担保人贺明民以其所有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号为62309018041********里的存款60000元为申请人贺楚兵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楚兵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为由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红花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担保人贺明民所有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号为62309018041********里的存款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