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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执59号

中土畜通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中土畜通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康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土畜通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

法定代表人:李志杰。

被执行人:北京康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楼****>

法定代表人:刘维轩。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6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康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北京康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属于申请人所有的热合收卷机一台。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零七百一十二元二角八分。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八十四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康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