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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刑终2631号

杨某、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杨某;黄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刑终263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指定辩护人杜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指定辩护人丁某茹,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波,男。指定辩护人雷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黄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粤0305刑初7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黄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某区手手机销售业务,其使用昵称为“婉儿”3256561856的QQ号码向通过互联网结识的被告人刘某发送大约500条需要解锁的来源不明的苹果手机相关的ID注册信息(每条信息内包含使用人的名字、注册的邮箱、注册地址、使用该部手机的电话号码等)。之后,被告人刘某再以昵称为“猎人”94494328的QQ号码向被告人杨某等人提供被告人黄某需要解锁的上述信息,同时,通过互联网搜集其他需要解锁手机的相关需求和信息发给杨某等人。被告人杨某收到上述解锁需求后,以苹果公司售后客服部的名义通过向ID苹果机信息中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信息,上述邮件信息中含有杨某从李某(另案处理)处租用的仿冒苹果官方的钓鱼网站链接,一旦苹果手机用户用其ID账号的密码登录该网站链接,该钓鱼网站后台就可以自动获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获得ID账号和密码后,杨某以每条150元的价格将非法获取到的账号和密码发送给解锁的需求方。被告人刘某再以200-240元的价格卖给解锁需求方的黄某等人,黄某等人用这些账号和密码对ID苹果机进行解锁、刷机,从而实现对被盗抢苹果手机的市场流通化。经核实,被告人杨某收到被告人刘某以QQ发送的约4万条ID苹果机信息(每条信息对应一部来历不明的被盗抢苹果手机),其中成功解锁了约233条(即233部手机),从刘某处获取赃款34950元人民币。经核实,被告人刘某从被告人黄某处获得赃款9800元人民币。2017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抓获。2017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2017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同时,在其档口和住所查获苹果牌手机共计152部。现查明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由杨某直接为他人解锁涉及的盗窃案件:1、2015年8月20日8时30分至20时30分期间,被害人林某冲上班离开位于深圳市某区的家中,回家后发现被盗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3.3寸,银色)。该苹果笔记本电脑价格无法鉴定。2、2016年5月22日3时20分至4时06分期间,被害人冯某佳在深圳市某区大榕树旁边吃烧烤时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64G,金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39元。3、2016年8月25日0时50分至1时00分期间,被害人徐某勇在深圳市某区某酒店旁边的一家烧烤店内被盗一部苹果6S手机(16G,金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89元。4、2016年9月14日20时35分至20时53分期间,被害人姚某妮在深圳市某区某超市结账后,从某路转某园二街回到某园小区时,发现双肩包内一部苹果6S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67.16元。5、2017年1月1日7时30分至8时05分期间,被害人贺某在广东省某市手机(银白色,16G)。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6、2017年4月24日23时10分至2017年4月25日3时02分期间,被害人肖某发位于广东省某市的家中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金某。该手机价格无法鉴定。7、2017年3月23日上午8时05分至8时12分期间,被害人段某彪在北京市某区某地铁附近步行时被盗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50元。8、2017年3月26日13时02分至13时10分期间,被害人冯某琦在北京市某区某铺的京华饭店门口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50元。9、2017年4月7日16时55分至17时05分期间,被害人谷某在北京市某区红绿灯东侧等红绿灯时,被盗一部iphone7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77.77元。10、2017年4月19日7时30分至9时25分期间,被害人郭某林在北京市某区内,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和一部苹果5C手机(未查明去向)。经鉴定,该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4131.16元。11、2017年4月20日14时06分至14时25分期间,被害人樊某在北京市某区门口公交站等公交车时,被盗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12、2017年4月,被害人罗某美走在北京市某区分钟寺附近的路边时,被盗一部iphone6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13、2017年4月28日19时05分至19时35分期间,被害人卫某翠在北京市某区门口时,被盗一部iphone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14、2017年4月9日上午8时50分至9时20分期间,被害人何某某在河北省某市某区公交车站等车时,被盗一部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15、2017年4月20日下午15时55分至16时30分期间,被害人谢某平在湖北省某市某县超市逛街的时候,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48元。16、2017年3月28日下午15时10分至15时30分期间,被害人李某在云南省某州沪西县阿庐古洞公园游玩时,放在左侧口袋内的苹果6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17、2017年4月,被害人马某陛在云南省某市古城区游玩时,放在口袋内的苹果6S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18、2017年3月,被害人佘某庚位于贵州省某市云岩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80.22元。19、2017年4月13日晚上19时00分至19时40分期间,被害人刘某梅在内蒙古省某市赛罕区桃李巷羽生超市被盗一台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31.64元。20、2017年4月20日晚,被害人谢某在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广场的草坪上休息时苹果6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21、2017年4月23日10时20分至10时36分期间,被害人梁某平在广东省深圳市某区公交车时被盗一台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二、由被告人杨某与刘某合作为他人解锁所涉及的盗窃案件。22、2017年3月6日17时40分至18时20分期间,被害人曾某丽在广东省某市某区买菜时被盗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23、2017年3月7日15时50分至16时10分期间,被害人罗某在广东省某市某区金柏超市购物时,被盗一部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24、2017年6月,被害人叶某在湖南省某市的房子内休息时,被盗一台苹果7手机被盗。该手机无法鉴定价格。25、2017年4月29日晚上19时05分至20时50分期间,被害人徐某某在安徽省滁州市某区大酒店参加同学婚礼时,被盗一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78元。

三、由被告人刘某为黄某解锁所涉及的盗窃案件:26、2017年4月20日,被害人姚某丽在湖南省某市开福区妇幼保健院总院看病时,放在外套口袋的苹果6SPLUS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45元。27、2017年2月17日17时12分至17时25分期间,被害人黄某琴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门口水果店被盗一台发现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28、2017年1月10日早上7时12分至7时30分期间,被害人高某在湖南省某市岳阳楼区“结福祥”面包店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该手机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四、由被告人刘某、杨某为黄某解锁所涉及的盗窃案件:29、2017年1月28日凌晨1时22分至1时25分期间,被害人宋某某在广西某市秀峰区维嘉酒吧内喝酒时,被一名陌生男子盗窃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及苹果6S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30、2017年4月25日19时25分至20时05分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上走路时被盗一部苹果7plus手机。该手机无法鉴定价格。

五、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并扣押的苹果手机涉及的盗窃案件:31、2017年1月1日凌晨0时05分至4时15分期间,被害人李某林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F酒吧喝酒,回家后发现一台苹果6S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32、2017年9月27日早上9时30分至10时20分期间,被害人董某锋在广东省天河区“黄村”BRT公交站上了一辆B16路公交车,到达“天河东路”公交站台后发现放在裤袋内的一台苹果6SPLUS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84元。33、2017年4月4日晚上22时10分至22时50分期间,被害人余某群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包厢唱歌时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98.9元。34、2017年10月22日下午16时20分至17时20分期间,被害人林某豪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篮球场打球时被盗一台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35、2017年11月5日下午14时30分至15时20分期间,被害人文某娥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食汇店内被盗一台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36、2017年10月15日下午16时20分至16时28分期间,被害人谢某玉在湖南省长沙某心区福店逛街时被盗一台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36.54元。37、2017年7月8日,被害人陈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有机楼”106室内休息,醒来时发现放在身边的一台苹果SE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38、2017年11月9日22时30分至2017年11月10日2时05分期间,被害人姚某某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的家中被盗现金人民币2000佘元及苹果6S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元。39、2017年9月10日下午17时30分至17时55分期间,被害人沈某从公司走路回家,后在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门口发现一台苹果6S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30元。40、2017年8月25日23时30分至2017年8月26日7时30分期间,被害人黄某辉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的家中被盗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及苹果6plus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41、2017年10月30日8时30分至2017年10月30日9时05分期间,被害人胡某明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幸福广场中间早餐店门口被盗一台苹果SE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42、2017年11月21日下午14时12分至2017年11月21日14时32分期间,被害人成某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43、2017年10月17日7时20分至2017年10月17日7时25分期间,被害人刘某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公交车站被盗一台苹果SE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44、2017年11月11日11时30分至2017年11月11日11时57分期间,被害人邓某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74元。45、2017年9月,被害人罗某意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买菜时被盗一台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54元。46、2017年9月,被害人罗某林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公外婆”饭店旁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47、2017年10月9日凌晨03时30分至早上06时40分期间,被害人马某锋、刘某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的住所被盗华为牌手机、苹果手机1部、苹果平板电脑、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损失总价值约23000余元。经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48、2017年11月18日07时25分至07时35分期间,被害人王某伟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海胖子粉面店被盗一台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元。49、2017年10月19日下午16时05分至16时07分期间,被害人顾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肯德基旁电梯处被盗一台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元。50、2017年9月25日下午15时45分至16时05分期间,被害人谢某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搬家时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一台苹果6S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51、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肖某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的住处被盗一部苹果6SPLUS玫瑰金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177.86元。52、2017年9月4日晚上23时10分至2017年9月5日凌晨0时35分期间,被害人蒋某斌将驾驶的福特小车停放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县金山大桥下金山停车场入口处的路边,随后发现放在车内的苹果6SPLUS手机及2000元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53、2017年9月14日中午,被害人吴某在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广西科技大学南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54、2017年10月18日上午,被害人李某鲜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水果摊被盗一台苹果SE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55、2017年5月5日,被害人黎某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买菜时被盗一台苹果SE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56、2017年8月14日上午10时00分至10时26分期间,被害人李某丹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对面面条店内购物时,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元。57、2017年10月28日,被害人席某芸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沃尔玛超市走路至停车场时,发现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苹果6SPLUS手机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61元。58、2017年11月9日早上,被害人白某玉在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新区宏兴网吧二楼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50元。59、2017年2月25日下午,被害人彭某在海南省琼海市东红农场开发区首创森林湖项目售楼大厅内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内存128G,玫瑰金某被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18.96元。60、2017年10月29日中午,被害人魏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61、2017年9月23日21时30分至22时02分期间,被害人刘某峰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夜市吃饭时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62、2017年11月11日18时08分至18时32分期间,被害人冯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逛街时,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50元。63、2017年11月21日11时18分至12时00分期间,被害人沈某涵在浙江省侧门处被盗一台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49.08元。64、2017年11月5日,被害人施某君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科技馆路边汽车玻璃被砸,被盗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45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林某冲、冯某佳、徐某勇、肖某发、谷某、郭某林、樊某、何某某、刘某梅、梁某平、曾某丽、姚某丽等陈述,证实该48名被害人手机被盗丢失的过程;(2)被害人姚某妮、贺某、段某彪等陈述,证实该17名被害人手机被盗丢失的过程,且均收到了仿冒苹果官方的钓鱼网站链接,并用ID账号的密码登录了该网站链接。

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迷、沈某、陈某敏、李某忠、周某林、方某纯、周某、李某进的证言。

三、物证:被告人杨某持有的黑色Lenovo笔记本电脑一部(型号PC-20170627OMIR)、白色GANGMAX电脑主机一部、黑色先锋电脑主机一部、黑色无品牌电脑主机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IMEI:356978069681523)。

四、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关于杨某案指定管辖的报告书、深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决定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由某分局管辖;(3)被告人杨某、黄某、刘某的个人信息材料;(4)抓获经过;(5)被害人姚某妮提供的手机购买发票原件;(6)提取笔录、提取记录;(7)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深公南搜查字[2017]00337号搜查证、搜查笔录;(8)深圳市公安局深公(某)扣字[2017]01302号扣押决定书;(9)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证人赵某白色GANGMAX电脑主机一部、黑色先锋电脑主机一部、黑色无品牌电脑主机一部;(10)被告人杨某账号为185********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11)苹果用户信息;(12)QQ账号12×××01详细信息;(13)QQ“峰”(12×××01)及“supot1”(3161405650)聊天记录;(14)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5)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2017年10月3日关于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破案报告;(16)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关于406专案情况说明;(17)证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侦查卷宗;(18)被告人黄某使用的用户信息为“黄敏”“苏靖”“谭树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19)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深公南搜查字[2017]00430号搜查证、搜查笔录;(20)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深公南搜查字[2017]00431号搜查证、搜查笔录;(2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2)物证、书证照片说明书;(23)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两份;(24)情况说明及支付宝登录客户端列表;(25)侦查情况说明;(26)被告人刘某使用的账号为xia×××@163.com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27)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深公南搜查字[2017]00399号搜查证、搜查笔录;(28)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深公南搜查字[2017]00398号搜查证、搜查笔录;(29)扣押清单;(30)提取笔录及提取图片;(31)刑事判决书;(32)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2017年11月14日杨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破案报告;(33)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的情况说明;(34)雷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35)关于部门涉案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36)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两份;(37)无实物清单;(38)有实物清单,四、鉴定意见:(1)深价认定[2018]110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的22部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6893元;(2)深价认定[2018]109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的152部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60983元;(3)深价认定[2018]111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的1部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139元;(4)粤安计司鉴[2017]第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杨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内涉及苹果手机ID解锁、电子邮件电子数据恢复、提取和固定;(5)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18]司鉴字第40号数据分析,证实对公安机关送检的数据包检索出邮箱hua×××@china.com、yiz×××@163.com、wzw×××@aliyun.com。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深公(南)刑勘[2017]126132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住处深圳市某区向东围村51栋502房的勘验情况;(2)深公(南)刑勘[2017]1206133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经营地址深圳市某区某(爱华)市场二楼348E柜台的勘验情况。

六、被告人杨某、黄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跨区域的犯罪活动,三名被告人虽未曾谋面,但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成立犯罪链条,犯罪的隐蔽性强,社会影响广泛且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本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手段、解锁手机的数量、非法获利的数额、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缴获的犯罪工具电脑、手机等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赃物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上诉提出:

一、其从未为任何人直接解锁,其是通过被告人刘某间接为他人解锁;

二、收件邮箱yiz×××@163.com不是其使用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一、发生在2017年3月7日之后的案件与杨某无任何关系,不应该由杨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证人;

二、杨某解锁的苹果手机是否完全属被盗抢手机、上游犯罪是否成立未查实;

三、收件邮箱yiz×××@163.com不是杨某使用的,是李某租给别人使用的;

四、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属初犯,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上诉提出:

一、其没有参与解锁,也没有参与刷机,解锁的手机是市场流通的,其只充当过一次解锁中介;

二、扣押34台涉及盗窃案的手机是合法的,不是犯罪所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一、认定黄某参与解锁苹果手机ID信息的证据不足;

二、即使认定黄某参与解锁苹果手机ID信息,所解锁的苹果手机是否属于盗抢手机也无法证实;

三、在黄某住处及柜台收缴的34部手机不应计入黄某犯罪金额,一是没有证据证实该批手机系被害人丢失的手机,二是没有证据证实该34台手机系盗抢手机,三是该批手机系从其他柜台购得或客户主动出让;

四、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黄某主观上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原审被告人刘某上诉提出:

一、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坦白交待,如实供述;

二、其获利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

三、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在本案中充当中介作用;

四、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一、刘某归案后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认罪态度好;

二、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仅起到中间人的作用,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刘某家庭困难,需要照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判决在“

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各原审被告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中,价值总额90170.88元应为原审被告人黄某所涉及,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第一,各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与其在原审中所提的辩解一致,原审判决对各原审被告人的辩解也予以一一回应,并进行分析和说明,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或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关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手机是否为被盗抢手机,上游犯罪是否成立未查实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所参与解锁的苹果手机,均有被害人陈述、报警记录、立案材料等查证属实,确系盗窃的赃物,系犯罪所得,对于各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第三,关于上诉人杨某所提及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某涉及解锁的苹果手机均系公安机关根据上诉人杨某电脑及其使用的后台邮箱提取的解锁的苹果手机数据进行反查,最终确认了苹果手机机主及所涉及的盗窃案件,同时,由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实根据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服务器数据包作出的恢复及鉴定,发现服务器设置的后台收件邮箱为yiz×××@163.com,结合上诉人杨某的供述,该邮箱为杨某所用,办案民警通过网易公司调取该邮箱的内容,发现该电子邮箱收件箱内均为事主苹果手机的ID和密码。第四,关于上诉人黄某所提及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实上诉人黄某用昵称为“婉儿”的QQ发送需解锁的苹果手机信息给上诉人刘某,在收到解锁成功的账号密码后,根据商定的价格,上诉人黄某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上诉人刘某共计9800元;在上诉人黄某住处及柜台收缴的34部手机,黄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该批手机系从二手通讯市场收购而来,但却没有提供任何收购凭证和来源合法的证明,但通过手机编码倒查,该批手机确系盗窃的赃物,并有被害人陈述、报警记录、立案材料等查证属实;关于“明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在本案中,上诉人黄某作为二手手机的销售者,其对二手手机的价格及流通规则应是十分熟悉,当苹果手机从一手变成二手并需在市场流通,必须解锁,而解锁就需要获取原一手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如是正常的二手手机,这些信息在购买时就应该同时具备,而当没有这些信息的时候,手机的合法性就应该存疑的;同时,在价格问题上,收购二手手机,尤其是大量收购的,没有收据和凭证是很可疑的,这些作为销售者应该是有充分认知的,除非收购价与卖出价有巨大差异而不需要作任何凭证或者记录;第三,如果把二手手机当配件使用,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些手机被查获时,还完整的存放在保险箱。因此,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上诉人黄某的认知能力、收购手机的方式和存放方式,足以认定其“明知”这批手机系犯罪所得。第五,关于量刑问题。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本案三名上诉人的犯罪数额、手段、解锁手机的数量、非法获利的数额、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量刑是合适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黄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中上诉人杨某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为62641.95元,上诉人刘某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为15123元,上诉人黄某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为90170.8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黄某、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华

审判员 杨  爱  云

审判员 何  远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丘国栋(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