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田进全被执行人正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永嘉劳人仲案(2018)3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正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正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正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正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35××××4497的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通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钧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