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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2民初26号

何丽平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丽平;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02民初26号

原告:何丽平,女,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王娟,女,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平诉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丽平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燕平

人民陪审员  郑家彬

人民陪审员  曹正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