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02民初26号
原告:何丽平,女,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王娟,女,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平诉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丽平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燕平
人民陪审员 郑家彬
人民陪审员 曹正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