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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634号

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6634号

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桑野高彰(TAKAAKIKUWAN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群,女。

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曹克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