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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恢20号

王爵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爵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0303执恢20号 被拘留人王爵东,男性,住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温州凯林阀门有限公司、王汉雷、王爵东(2019)浙0303执恢2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爵东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