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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91财保8号

惠州市金海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黎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金海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91财保8号

申请人:惠州市金海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23号海粤名庭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7069990L。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诉讼代理人:杨爱文,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丘志伟,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邓黎明,男,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人惠州市金海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黎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邓黎明在本院号执行案件中应退其剩余执行款项人民币280000元。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编号为(2019)惠展保字第号的担保函,为申请人惠州市金海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案件保全费1920元已由申请人惠州市金海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金海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黎明在本院执行案件中应退其剩余执行款项人民币2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旭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