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皮育明,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刘伟明,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皮育明与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伟明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阳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