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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2执94号

皮育明与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皮育明;刘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皮育明,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刘伟明,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皮育明与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伟明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阳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