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5民初102号
原告:贾清香,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告:宫勋,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清香与被告宫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清香在2019年1月9日本院通知其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逾期没有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贾清香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逾期未纳诉讼费,应按原告贾清香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佩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荆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