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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8366号

孙刚雷、河南昌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刚雷;河南昌隆电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366号申请执行人孙刚雷,男,1986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河南昌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孙刚雷与河南昌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郑开劳仲调字[2018]第097号仲裁调解书,调解河南昌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支付王艳艳6646元。调解生效后,河南昌隆电子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孙刚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措施:

一、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于2018年11月17日与2018年12月5日分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于2018年12月1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五、于2018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19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19年1月16日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孙刚雷,向其告知本院对案件的执行行为,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经网络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计664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调字[2018]第09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审 判 员  范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士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