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681执165号 东港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生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生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681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陈生远应给付原告东港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用1052元、案件受理费30元,共计1082元,现被执行人陈生远已自动履行1082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并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