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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民初5262号

5262戴剑与陶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剑;陶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5262号 原告戴剑,男,195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陶建中,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戴剑与被告陶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戴剑于2019年1月1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戴剑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春辉

人民陪审员  王秋琼

人民陪审员  何 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晴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