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715号
原告:中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住所地:中牟县姚家乡罗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338587410(1-1)。
法定代表人:苏章成,系该中心经理。
被告:冉胜利,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中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与被告冉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中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进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换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