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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民初208号

何利恩与牟联进、王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利恩;牟联进;王德菊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208号原告何利恩,女,生于1962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龚琴蓉,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联进,男,生于1960年1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王德菊,女,生于1958年10月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何利恩诉被告牟联进、王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利恩与被告牟联进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利恩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8)鄂2802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的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若余额不足,对被申请人牟联进、王德菊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及查封房产的价值以75万元为限。现原告何利恩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银行存款的冻结,同时解除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香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