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208号原告何利恩,女,生于1962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龚琴蓉,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联进,男,生于1960年1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王德菊,女,生于1958年10月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何利恩诉被告牟联进、王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利恩与被告牟联进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利恩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8)鄂2802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的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若余额不足,对被申请人牟联进、王德菊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及查封房产的价值以75万元为限。现原告何利恩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银行存款的冻结,同时解除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被告牟联进、王德菊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香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