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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350号

杨树林与曹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树林;曹登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350号

原告:杨树林,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曹登平,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杨树林与被告曹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杨树林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树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