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350号
原告:杨树林,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曹登平,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杨树林与被告曹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杨树林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树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