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10918号
原告:刘某,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景某,女,1961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某与被告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2019年1月17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宋伟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德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