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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1民初10918号

刘某与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10918号

原告:刘某,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景某,女,1961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某与被告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2019年1月17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宋伟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德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