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执215号
申请人:鲍小娜,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方军,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军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军5065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