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4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玲玲,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锋,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荣仁,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本院在执行黄玲玲与被执行人陈荣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查封陈荣仁名下闽DQ××××号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陈荣仁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黄玲玲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黄玲玲债权为款项48000元,违约金531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3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志杰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