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崔磊,男。被执行人刘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磊与被执行人刘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8)陕011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娟名下陕AD2E**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翠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