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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1民终15号

彭成海、羊春慧与王润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羊春慧;王润丽;彭成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羊春慧,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成海,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润丽,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羊春慧、彭成海与被上诉人王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1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羊春慧自愿提出撤回对上诉人彭成海的上诉,上诉人彭成海亦自愿提出撤回对羊春慧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羊春慧、彭成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羊春慧、彭成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上诉人羊春慧负担567元,上诉人彭成海负担56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冬  梅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王    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提古·阿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