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羊春慧,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成海,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润丽,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羊春慧、彭成海与被上诉人王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1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羊春慧自愿提出撤回对上诉人彭成海的上诉,上诉人彭成海亦自愿提出撤回对羊春慧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羊春慧、彭成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羊春慧、彭成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上诉人羊春慧负担567元,上诉人彭成海负担56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冬 梅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王 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提古·阿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