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410号
申请人:刘彦男,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
申请人:于晓冰,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刘彦男与被告于晓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00000元的房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南侧浆水泉路东侧卓越时代广场(卓越名座浆水泉片区)-269号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南侧浆水泉路东侧卓越时代广场(卓越名座浆水泉片区)-2289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卫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武越
书记员杨刘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