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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410号

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刘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541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3480304-3。

法定代表人:黄建和,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彭宝妮,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刘伟,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126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22145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公告送达。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宝帐号人民币4508.0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彩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