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4刑初2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胜伟,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肄业,务工,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未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胜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黄胜伟在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欧某某家吃饭。其间,黄胜伟与杨某某、谢某某、马某某等人喝了药酒。饭后,黄胜伟回到位于黔江区冯家街道附近的母亲家,取得自己的摩托车。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摩托车从母亲家往黔江区冯家街道爱丽丝庄园行驶。当车辆行至黔江区国道319线1999公里200米处,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夏某某挂倒。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一车部分受损的危害后果。当日,民警将黄胜伟抓获归案,并将其带至黔江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2018年8月2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黄胜伟的血液样品里乙醇含量为169.5mg/100ml。经黔江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胜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胜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黄胜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胜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胜伟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胜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露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思兰
书记员冉景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