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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21执恢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王海龙、王海臣、王海林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王海龙;王海臣;王海林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22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

被执行人:王海龙。

被执行人:王海臣。

被执行人:王海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龙、王海臣、王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4)永民二初字第290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290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