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再2号
原审
原告:侯昭建,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济南市。
原审
被告:路英,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原审
被告:刘维瑞,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 原审原告侯昭建与原审被告路英、刘维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审原告侯昭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侯昭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侯昭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审原告侯昭建负担。
审 判 员 孙志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莹
书 记 员 王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