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茶花路**,组织机构代码:734491590。
法定代表人:邵康成。
被执行人: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街道鹅兴西路**第**组织机构代码:699540069。
法定代表人:郑勇。
被执行人:郑勇,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温州日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60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郑勇在(2018)浙0303民初600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郑勇银行存款人民币85946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不写),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铁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