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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232号

温州日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郑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日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茶花路**,组织机构代码:734491590。

法定代表人:邵康成。

被执行人: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街道鹅兴西路**第**组织机构代码:699540069。

法定代表人:郑勇。

被执行人:郑勇,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温州日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60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郑勇在(2018)浙0303民初600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郑勇银行存款人民币85946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不写),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铁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