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9092号
申请执行人:周榆健,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委托代理人:黄启华,广西飞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飞龙,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申请执行人周榆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飞龙需向申请执行人周榆健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过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飞龙的财产情况,查询范围包括全国的主要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信息,并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T×××××号、粤T×××××号车,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飞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本院联查及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于7天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其没有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2072执90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叶青 执行员 徐先紫 执行员 杨福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润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