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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7民初2502号

潘泽锋与范智斌、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泽锋;范智斌;汪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7民初2502号

原告:潘泽锋,男,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鑫,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出庭陈述、举证、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范智斌,男,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汪美,女,生于1982年8月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潘泽锋诉被告范智斌、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范智斌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泽锋撤回对被告范智斌、汪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由原告潘泽锋负担。

审 判 长  梅景宏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李进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