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7民初2502号
原告:潘泽锋,男,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鑫,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出庭陈述、举证、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范智斌,男,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汪美,女,生于1982年8月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潘泽锋诉被告范智斌、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范智斌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泽锋撤回对被告范智斌、汪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由原告潘泽锋负担。
审 判 长 梅景宏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李进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