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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民初237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与郑剑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郑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1民初237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王忠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丹,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瑾,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剑平,男,1990年6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与被告郑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19,699.18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19,699.18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